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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个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
编辑时间:2024/7/18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近期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基准》),并于2024年7月15日正式实施,填补了该省没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的空白。

  资料图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刘武鹏 摄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基准》,旨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解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办案裁量尺度不一、“同案不同罚”的问题,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基准裁量、同标准处罚,建立科学、权威、统一、规范的自由裁量体系,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基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对《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34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348项行政处罚罚则,将综合类、中介服务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工贸行业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类6个方面内容,逐条逐项明确了自由裁量标准,重点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范围、裁量阶次、裁量可参考因素等5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裁量进行了充实完善。

  据悉,该《基准》是青海省第一次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规范,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层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该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企业营造公平正义的监管和营商环境、有力保护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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