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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检察长可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
编辑时间:2024/7/25

        最高检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

  新的《若干意见》是如何加强对检察办案环节制约监督的?就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制约监督是此次《若干意见》制定的一项重点内容。《若干意见》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强化制约监督有机结合的原则,专章规定“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分别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的监督、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管理责任等。

  其中,在检察长的监督方面,第二十二条明确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者报请检察长决定,以及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核;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高景峰明确,需要说明的是,加强制约监督并不是改变“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而是帮助、督促检察官正确履职,强化检察官履职的规范性。此外,对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位。原来的监督管理责任与故意、重大过失并列,属于司法责任的形式之一。新的《若干意见》将监督管理责任单列出来与司法责任并列,这样一方面更加有利于明确谁来办案、谁来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更加凸显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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