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引热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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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已经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他认为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仍沿用1997年的5000元起刑点已不合时宜。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
支持者认为,适当调整起刑点,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其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进步的表现。
反对者认为,提高起刑点是贪腐犯罪司法防线的倒退和妥协,必将恶化目前已经严峻的反腐形势。
那么,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到底该不该调整?是应随着经济发展水涨船高,还是应对贪腐行为“零容忍”?如何才能更好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这些话题再次进入了公众讨论的视野。
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肯定是对的,1997年的时候,老百姓一个月才挣几百块,而现在的工资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现在还以5000元为起刑点的话,就太脱离实际了。
———“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打击贪污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提高了起刑点对打击贪污腐败毫无帮助,现在提高起刑点不合时宜。
———知名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朱永平
5000元是否作为贪污罪的起刑点,要由全国人大立法表决。但即使提升了,也并不表示,5000元以下的贪污不受惩罚。
———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
5000元:1997年是一家人半年的薪水,现在还不够搞一次宴请
小案件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最后只够判个缓刑。而目前缓刑的执行很不到位,给当地的百姓造成一个印象,这些人就跟没有被判刑一样。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5000元成为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贪污5000元以上的,将对应不同的数额予以惩处,获刑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贪污5000元以上则要被判刑。
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很多专家学者认为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5000元的起刑点打击面太大了,不一定能达到惩治的效果。
“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就说:“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肯定是对的,1997年的时候,老百姓一个月才挣几百块,而现在的工资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现在还以5000元为起刑点的话,就太脱离实际了。”专家认为,司法力量主要还是应该用在重大案件上。而现在小案件耗费的精力很大,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最终案件只够判个缓刑。而目前缓刑的执行很不到位,给当地的百姓造成一个印象,这些人就跟没有被判刑一样。
有的网友还认为,现在经济发展了,5000元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搞一次宴请都难,把它作为起刑点,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实在难以得到执行。因此,各地往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裁度调整起刑点。
正像张军说的“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起刑点应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应改变现在起刑点相对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动性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让起刑点既能够升也能够降,否则将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就在一次次地提高,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
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一直沿用至今。
起刑点的浮动似乎成为了一种趋势,但是如何浮动?是不是应该有些制度上的规定?
对此,一些专家呼吁:起刑点要浮动起来,不能一成不变,应改变现在起刑点相对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动性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让起刑点既能够升也能够降,否则将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宋成均律师就提出,我国近几年有关贪污受贿处刑情况相对越来越轻,发案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我国关于这方面的量刑情节和标准极不统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相应约束机制。
为此,他建议将贪污、受贿的量刑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具体来说,贪污金额按发案前一年当地平均工资计算,贪污金额不足5年平均工资的,按贪污金额折合的平均工资期限处以有期徒刑;贪污金额在5年平均工资以上不足30年的,按贪污金额折合的平均工资期限乘0.8的系数确定有期徒刑期限,最低不得低于有期徒刑5年半,最高有期徒刑20年;贪污金额在30年平均工资以上不足50年的,无期徒刑;贪污金额在50年平均工资以上的,死刑;都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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