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高某和朋友相约去重庆市垫江县天宝寨爬山。高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天宝寨广场后遇到邬某,高某遂与邬某等其他人一起爬山。 爬山期间,邓某甲与邬某取得联系,两人相约在天宝寨广场碰面。邬某下山与邓某甲碰面后,邓某甲告诉邬某称自己的摩托车被交警暂扣,但因其没有驾驶证,希望邬某能帮其取车。后因邬某要骑车回家,便联系高某下山。邓某甲热情地与第一次见面的高某等人打招呼,后邓某甲发现高某的摩托车钥匙未拔下,边说“我骑一下”,边跨上摩托车发动驶离。高某立即喊道“不要骑”,但制止未果。随后,高某电话联系邓某甲未果。邓某甲在路上超速行驶,车辆与右侧路缘石发生擦碰,导致车辆失控撞上灯杆,造成邓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邓某甲的父母邓某和王某以高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某承担邓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部分损失73866元。 重庆市垫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所管理的涉案车辆质量合格,且摩托车在车辆管理人视线范围内,其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本身也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或损害。高某也无法预见到邓某甲会驾车驶离,且邓某甲驾车驶离时高某立即进行制止,亦设法联系邓某甲保证其安全,已尽到车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另外,邓某甲没有驾驶证且已被暂扣摩托车,更应吸取教训。法院遂判决驳回邓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擅自使用他人之物造成伤害后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案例。法院摒弃“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等观念,对擅自使用他人物品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对鼓励和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友善共处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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