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立足刑事检察视野,应当充分重视、发挥“三个结构比”对于依法办案、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牵引指向作用,助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 “三个结构比”充分反映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的一体化态势,刑事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项刑事检察职能的协调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三个结构比”来源于“四大检察”履职,又引领推动“四大检察”履职朝着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业务,承担着追诉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能,在“四大检察”中案件量大、占比高,直接关系着公民的人身、财产等重要权益,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作为刑事检察人员,要深刻认识“三个结构比”对于强化检察履职能力的重要意义,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及时转变理念、落实改革要求,立足刑事一体化,不断巩固提升刑事检察基本素能,持续深化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助力刑事检察行稳致远,以刑事检察现代化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 刑事检察视野中的“三个结构比” 新时代,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赖于“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立足刑事检察视野,应当充分重视、发挥“三个结构比”对于依法办案、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牵引指向作用,助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做优刑事检察,促进“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盘”,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从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能够准确把握“四大检察”工作的总体态势,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就刑事检察而言,作为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要在“做优”上下功夫。一方面,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必须着眼于提升刑事办案的质效。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刑事检察与其他三大检察的协同履职,增强检察履职的全面性。例如,办理涉民刑交叉案件时,要注意挖掘发现民事判决监督、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线索;办理涉公民个人信息、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审视是否存在公益诉讼检察空间。 二是以数字检察牵引办案与监督的案件结构比“双擎”,实现由“案”到“治”的根本转变。刑事检察中,依程序办案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依职权监督则包括对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及刑事执行活动的各类监督事项。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提示刑事检察人员在办理具体个案时,要摒弃“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思维,注意发现执法司法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顽疾,在办案中找准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在数字时代,数据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生产要素,数字赋能检察是对检察履职思维方式、检察权运行体系的系统性重塑。用大数据拓展办案新手段、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有助于优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履职路径。例如,在办理网络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时,一方面,要依托电子数据审查平台、“检察官+数据审查员”等模式,有效解决电子数据审查证明等办案难题;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积极运用类案监督、治罪治理大数据模型,充分释放数字检察对于依法监督、深化溯源治理的效能,提升法律监督成效。 三是通过案源结构比的反向审视,提高刑事检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刑事诉讼流程中,检察机关的履职线索不仅来源于依程序移送,还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检察机关主动发现,而合理的案源结构比尤其是“主动发现案源”占比的提升,体现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积极性。例如,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通过主动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介入引导侦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审查一审判决的过程中提出二审抗诉等等,这些主动履职,都切实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立足刑事一体化 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 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是检察机关的“基本盘”。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就是要立足刑事一体化,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检察工作主线。 一是刑法和其他前置法的一体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的日趋成熟,既涉及刑事犯罪又牵涉复杂的前置法问题的情形越来越多,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民商行刑交叉”的疑难刑事案件。法秩序应当具有统一性,立足刑事司法,就需要建立更广阔的交叉学科视野,既要通过对不同部门法规保护目的、刑法保护法益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性解释,独立判断刑事违法性,也要参考前置法、刑法的立法修订变化,参考前置部门法,避免将前置法领域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计92条112个罪名,其中绝大多数罪名都存在前置规范,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将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与前置法之间;再如,不少网络技术类犯罪的定性难问题,其实是网络技术原理和法律适用结合难,只有实质认定网络犯罪行为的技术原理,才能准确区分网络犯罪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二是刑事法内部的一体化。对于司法人员而言,办理案件的过程,本来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因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要求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规则审查全案证据,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在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上,再考虑定罪、量刑等法律适用问题。在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过程中,更多的问题呈现出刑法、刑事诉讼法交叉的性质。例如,在对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能否作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进行解读时,需要秉持刑事实体程序一体化思维,才能对该条款的法律定位、内涵和适用路径作出合理解读,确保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统一适用。再如,跨境电诈案件办理中出现不少新的证据审查运用、法律适用争议难点,司法人员在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必须秉持刑事法内部一体化理念,结合共同犯罪等基本刑法原理、电诈犯罪集团的具体运营模式,以及此类案件的普遍证据情况,注重构建跨境电诈犯罪类案印证体系,准确定罪量刑。 三是刑事检察基本职能的一体化。刑事检察的基本职能包括检察侦查职能、检察审查职能、立案监督职能、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等。“三个结构比”充分反映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的一体化态势,刑事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项刑事检察职能的协调发展。例如,审查逮捕时,不仅要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还要关注如何引导侦查,在“捕诉一体”的有序衔接中实现证据事实的前后联通,作出法定不批捕决定后,符合撤案条件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立案;审查起诉时,要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分析,同时还要接续监督,对在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是否存在侦查违法活动监督事项等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司法人员有利用职权实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开展线索受理、调查核实、立案侦查等工作。 走向刑事检察现代化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刑事检察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刑事检察人员,务必落实改革要求,及时转变理念,聚焦主责主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 一是要深刻认识构建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体系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点,司法人员要深刻认识到体系构建对于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方向的重要意义。例如,明确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重要性,就要求既要重视对单个证据尤其是技术性、专业性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审查,也要注意在构建全案证据体系时,有整体框架意识,避免证据堆砌、整体指控逻辑不清,分析证据时,要重视运用印证规则、通过全面审查正向、反向证据,综合分析论证,结合逻辑经验常情常理,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是要主动转变办案理念思维。最高检党组提出要用“三个善于”引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办案理念的转变,是履职实践的最好驱动。作为司法人员,除了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的考量,还要更深层次思考如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法理情的统一,主动去理解刑事政策背后的理念变化,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办案理念思维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办案时反复思考体会、有意识适用,通过办理一件件具体案件,才能实现办案理念思维的整体转变。 三是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与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更重责任和更高履职要求相比,检察队伍建设的主要矛盾已由学历层次偏低、职业保障不足等,转变为司法理念、素质能力等不适应、跟不上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专业化的检察履职能力,是实现刑事检察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提高刑事检察人员专业能力,要处理好三组关系:一是既要重视专业化建设,也要注重打好刑法体系基础,形成实务办案逻辑体系,避免在新型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等专业度较高领域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二是既要扎实办案,也要加强理论学习调研,通过输入输出,提升发现问题、归纳总结和深入思考的能力,更好指导实践;三是既要低头办案,也要抬头看天,延伸办案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前提,是了解“大局是什么”。 新时代新征程上,准确理解“三个结构比”的内涵,立足刑事一体化,提升刑事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成果,走向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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