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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拟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
编辑时间:2014/12/26

【原标题:拟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 

  正义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郑赫南)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并从破解“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出发对保障诉权、管辖等10个方面作出修改。据悉,此次修改为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以来首次大修,草案条文数量由现行的75条增至99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基础上增加如下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二是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三是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为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纳入受案范围;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应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针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难”问题,草案增加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为化解行政诉讼中的“执行难”问题,草案新增规定: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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