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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法再次修改 明确保护区域划定标准
编辑时间:2014/12/26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了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

  戚建国说,1990年2月23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戚建国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军地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的统筹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界定和标准、军事设施保护范围不够明确、规范,不利于军地双方共同做好划定工作;三是军事设施现有保护措施不能适应需求,需要从高新技术应用等多方面进一步加强。

  戚建国说,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总参谋部起草了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于2012年1月18日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多次征求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外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作了研究,并于2013年7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总参谋部等单位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过。

  戚建国说,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法规建设的要求,此次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二者协调发展;二是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将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三是贯彻分级分类保护思想,突出重点,管住要害,创新保护理念,实行积极保护。

  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完善了军事设施的保护方式,并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一是军地双方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能够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类别,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划定两区。二是只有符合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需求等法定情形,军地双方才可以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三是考虑到作战工程量大面广,分布较为零散,绝大部分没有被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为了加强保护,军地双方应当共同划定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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