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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大修 着力破解"民告官"难
编辑时间:2014/12/26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崔清新 杨维汉)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局面。

  最高法院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对此,草案从多方面完善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扩大了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等。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在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草案完善了管辖制度,规定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规定。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一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二是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完善诉讼人参加制度、完善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增加简易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评价说,修改行政诉讼法将对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畅通官民争议的法律渠道以及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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