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深圳12月25日电(记者 吴伟东 通讯员 孟广军)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在深圳市检察院里,“检察长将不负责轮案的具体事宜”、“检察长不直接负责经费的审批”、“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检察长末位表态原则”。这一条条具体的规定,将检察长的权力关在了制度的“笼子”里。12月24日下午,深圳检察机关召开加强对检察长监督工作总结推广会,罗湖区院汇报了经验做法,广东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卢文辉、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深圳市纪委常委林苗、深圳市纪委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组组长甘桂平出席了会议并讲话。
2012年7月,广东省检察院决定在深圳试点加强对检察长的监督工作。深圳市检察院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罗湖区院开展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探索,逐步建立了具有深圳特色的“3.2.1”检察长监督模式,即对检察长的案件管理、人事管理、政务管理这3项职权,运用制度化、信息化2种手段,加上纪检监察职能的主动发挥作为1个必要补充,做到事前监督有制度规范,事中监督有流程控制,事后监督有纪检监察纠错补正。
为进一步完善检察长监督工作机制,2013年初,深圳市院又将该项工作列为重点专项工作,制作了“检察长权力监督制约结构图”,汇编了加强对检察长监督的制度规范34件,特别是新制定了2个规范性文件《检察长职责规范》、《加强检察长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暂行规定》,对检察长的权力范围以及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的步骤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界定了检察长在重大案件办理、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权力边界,保证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运行,保障检察长依法履职。
深圳的“3.2.1”检察长监督模式,通过对检察长三项主要权力的细化,把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等八个方面作为对检察长监督的主要内容,不仅重点明确,解决了“监督什么”的问题,还创新监督方式形成了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注重实效的监督格局,解决了“怎么监督”的问题。同时,将关口前移,建立了一整套制度体系,还解决了“靠什么监督”的问题。
卢文辉说:“加强对各级院领导班子尤其是检察长监督,是高检院和省院近年来反复强调和高度重视的一项重点工作。深圳创新总结出的‘3.2.1’检察长监督模式,思路清晰、富于创新、突出深圳特色、注重实效,准确的反映了深圳市检察工作的现状,不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还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与指导意义,为全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检察长监督工作机制提供了非常好的经验和范本,值得全省借鉴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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