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要求在更加重视案件质量的同时,用合理的数量体现办案“力度”。基层检察院如何把质量和力度的要求落到实处,是每一个基层检察院面临的必答题。 保证“质” 搭建闭环办案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外化为具体化、流程化的操作标准,即“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溯源治理+修复救助+总结宣传”的闭环办案模式。 办好个案是基础。在办案时应遵从检察职业道德,落实案件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客观公正、规范高效地办理个案,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在法律适用时,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充分考虑时代背景、立法本意,倾听群众的朴素正义观,避免机械司法。 类案监督是更高层次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能局限于对个案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还应包括对类案办理中是否统一正确实施法律进行监督。具体来说,在办理个案的基础上,要针对个案所涉及的问题在该领域内进行系统性调查,评估个案的发生是否属于普遍性问题。若一定时间段内还有类似的多起案件发生,说明存在类案发生的诱导开关和潜在危险因素,应剖析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实施类案监督。 修复救助和溯源治理是延伸。在案件办结的同时,还要及时修复被损害的法益,最大限度挽回犯罪给国家、群众带来的损失,妥善化解风险矛盾。对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困难群众,要及时予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针对权力运行中的不畅、管理中的漏洞、社会治理中的痛点提出对策建议,牵头相关部门共商解决方案,联合搭建机制制度,采取专项整治行动,促进某一类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的系统治理,从根源上破解社会发展中的“顽瘴痼疾”,推进规范司法、法治建设。 总结宣传是提升。总结的过程既是回顾得失的过程,也是提升思维和实践能力的过程。把办案经验总结形成信息、宣传、调研、案例成果,既能促进指导新案件的办理,也能为党委政府、上级机关提供决策参考。 拓展“数” 铺设拓宽案源的路径渠道 检察监督具有较强的主动性。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拓展案源,既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也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运用大数据赋能。面对数字检察的热潮,应当以实用为导向推进大数据应用。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营商环境等需要综合履职、数量对比分析的复杂情况,有必要建设数据应用平台;对于小切口的类案监督、数据对比分析较为简易的情况,应当构建法律监督模型;暂时没有能力研发应用模型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外地业已成熟的法律监督模型化为己所用。其中,最关键的是要解决数据获取的问题。首先,要积极融入地方数字政府建设;其次,要以双赢、共赢为出发点,让相关单位看到检察监督带来的价值,减少共享障碍;最后,数据获取不要贪大求全,应以有用为原则。 以“我管”促“都管”。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职的关键是以“我管”促“都管”。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是经济发展、社会服务、民生保障,其中,法律执行问题应当是检察监督的重点。比如,党委政府每年都会针对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工作,做好积极融入既是政治责任,同时也更加易于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 依靠人民群众。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其司法内涵是在司法进程中汲取人民智慧、接受人民监督,让法治建设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一方面,在检察工作中引入更多的司法民主的内涵,通过检察听证、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智慧注入检察工作中;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开放日等公开活动,借助网格员、公益诉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从人民群众中收集各类监督办案线索,转为典型案件,以此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关注和期待。 善用调查研究。要紧密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新修订法律法规、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难题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找准服务大局、提升办案质效的切入点,在解决真问题、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拓展监督领域和渠道。 统筹“质”与“数” 设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办法 一项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办法,对基层检察工作的发展和基层检察官司法办案能够起到正向的激励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建构理念和价值维度,以“三注重+三防止”为基本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业绩考核办法。 注重办案实效,防止机械司法、程序空转。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是为了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业绩考核也应当服务于这个目的。应当突出办案效果,形式上以“闭环办案模式”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标准进行检察履职,并逐条对照予以评价,纳入内部监督、案件评查和业绩考核中,激励检察官在办案时深想一层、多走一步,不断提升“三个效果”。 注重能动履职,防止有质量无数量的“躺平”。虽然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评价的均是“比率”,但制定业绩考核办法仍需根据办案体量、区域情况,合理地设置监督办案数量指标。对于运用有效方法主动拓展案源和监督领域的积极行为应作出正向激励,鼓励检察官积极履职,避免其满足于通过“少办案”提高比率的“躺平”行为。 注重遵循规律,防止有数量无质量的“内卷”。制定考核标准时,要避免“唯指标论”的机械式评价方式。首先,应当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考核基础,以区别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优劣;其次,要落实好案件数据会商研判机制,重点围绕指标背后反映的“质量、效率、效果”问题抓实各项检察业务;最后,应建立办案数据定期核查机制,对于短时间内数据指标不正常升降的,要求检察官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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