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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首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案例三)
编辑时间:2024/3/7

案例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  已故英雄模范人物人格利益  网络诽谤侵权  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因病逝世。2021年5月22日至24日,张某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利用手机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不当言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办理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2021年7月27日,检察机关决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全面调取审查证据材料,查明张某利用手机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推文9条,相关推文又被他人留言、转推。检察机关认为,袁隆平院士为我国粮食安全、农业科技创新、世界粮食供给作出巨大贡献,获得“共和国勋章”荣誉,是我国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属于英雄烈士保护范围。张某在境外网络平台多次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不当言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的违法情形,其言论具有公开性和可传播性,且发生在袁隆平院士逝世之时,影响恶劣,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侵害,同时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所承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在征得袁隆平院士近亲属同意后,2021年12月2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张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2年5月19日,在袁隆平院士逝世一周年之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当庭宣读了致歉信,随后登报向袁隆平院士家属、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英雄模范人物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其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强大精神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弘扬英模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祖国是人民最坚实的依靠,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行为进行规制。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巨大贡献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虽然未被评定为烈士,但其事迹和精神为我国社会普遍公认,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对象,在法律上予以一体保护。袁隆平院士是中国杂交水稻事业的开创者和领导者,为人民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乃至全人类作出巨大贡献,系“共和国勋章”获得者,属于英雄模范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年来,网络上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惩处力度,向社会公众传递“英烈尊严不容侵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信号,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营造全社会崇尚英雄、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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