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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法院判决以“生活消费需要”为限
编辑时间:2024/3/23

 ●案情:张某在上海一家生鲜食品公司购买了6枚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2.2元,通过银行卡刷卡6次支付。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第二天,张某又在这家公司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银行卡刷卡40次支付,通过喷码可见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

  张某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46枚咸鸭蛋,上述公司退还购物款101.20元,并按照每次购买过期鸭蛋行为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46枚咸鸭蛋在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被告出售过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原告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要求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行为的范畴,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元,没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散装咸鸭蛋46枚。

  ●说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的,为1000元。这一条款大大激发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催生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

  一方面,在食品领域,知假买假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惩治不良厂商假冒伪劣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以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乱象。有人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提高惩罚性赔偿金计算的基数,达到大额索赔的目的。如何既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出应有作用,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同时又能避免该法条成为部分人牟取暴利的工具?本案提出“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的赔偿请求”,给上述问题解决提供了有益思路。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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