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内资金 法院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 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检察院抗诉 最终判决从“偿还”改为“返还” 今年1月29日上午,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高鹏翔在该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莱州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起由该院办理的民事抗诉案。这起案件不仅引发了代表们的热议,还入选了最高检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现在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信用卡里的钱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应该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正确答案。”列席会议的莱州市团市委副书记高爽对该案评价道。 这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与信用卡使用有何关系?缘何引起人大代表关注、受到最高检肯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抗诉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是“民间借贷” “你看看这个判决有没有问题?”2022年7月底的一天,莱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春水将一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通过关键词搜索到的民事判决书递给检察官于晓静。 这是一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2021年6月17日,崔某因急用钱向芮某借款2.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崔某偿还6600元,尚有1.64万元未偿还。后来,崔某被芮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崔某偿还芮某1.64万元借款本金。 “你仔细看这里。”王春水将判决书翻到第三页,将一段文字指给于晓静看。这段对案件关键证据借条的内容表述中,明确提到“出借资金出自芮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也就是说,崔某拿到的借款,是芮某透支自己信用卡内的资金而来的。 “出借信用卡内资金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法院对此没有进行审查,而是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于晓静说。 “没错,信用卡内的资金不应该算作芮某的自有资金,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但具体的案件情况还需要再调取卷宗全面审查一下。”王春水对于晓静的观点表示认可,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方案。 次日,于晓静向法院申请调阅了芮某诉崔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卷宗,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庭审情况。经过仔细审查,于晓静发现,这起案件中的2.3万元借款本金,的确是芮某通过崔某提供的POS机刷信用卡套现后借给崔某的。 于晓静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有两点需要论证:一是信用卡内的资金能否出借;二是在出借之后,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因案件涉及信用卡使用等专业问题,于晓静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并查询了原审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 经过充分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卡内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持卡人的信贷权利是基于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而取得的,具有专属性,且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信用卡中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因此,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能作为持卡人的自有资金进行出借。 “在芮某、崔某的借款关系中,芮某作为持卡人,通过使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将卡内资金套出并向崔某出借,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亦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芮某与崔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且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于晓静介绍说。 2022年8月8日,莱州市检察院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提请烟台市检察院抗诉。 再审 还款数额相同 改判意义非同一般 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莱州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向法院提出抗诉后,烟台市中级法院指令莱州市法院再审本案。 2023年2月28日,莱州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错误,应予纠正,撤销原审判决“崔某偿还芮某借款本金1.64万元”,判决崔某返还芮某1.64万元。 这份再审判决,在崔某和许多人的眼中好像与原审判决没太大区别,还款数额与原审判决完全相同,检察机关的监督似乎是多此一举。但记者注意到,再审判决书的表述中删去了“借款本金”4个字,原审判决中的“偿还”也改为了“返还”。 “这两处细节的改变,反映出的是对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于晓静解释说,“本案中,持卡人芮某套取信用卡内资金借给崔某使用,其行为规避了金融监管,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既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又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虽然崔某应当向芮某返还案涉款项,但原审法院将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是错误的,若对此类案件不启动再审程序,不仅不利于纠正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还会在无形中纵容大量违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造成对金融秩序的持续性破坏。这也是我们开展监督的初衷和理由。” 延伸 借助大数据模型 提升类案监督质效 “办理这起案件不能仅停留在取得这份再审判决书上。现在信用卡使用这么普及,类似的案件还有没有?我们的监督要继续、普法要开展、治理要跟上。”莱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丽对下一步的工作作出了部署。 近年来,莱州市检察院一直遵循“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的工作思路。身为该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员,于晓静提出,可以根据这起案件,总结违规使用信用卡领域民间借贷诉讼的共有特征,构建“民间借贷——信用卡透支借款合同民事检察监督模型”。 说干就干。该院从信用卡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性特征出发,遵循民事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的思维导向,抽象出“民间借贷纠纷”“POS机刷卡”“出借信用卡”等关键词,设置具体的业务规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筛选出相关判决并调阅相关卷宗,通过开展数字筛查、线索提取、人工核查等工作,锁定相关民事判决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构建了法律监督模型。 于晓静告诉记者,运用该监督模型,莱州市检察院通过分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莱州市法院判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排查出与本案同类型的监督线索23件,又办理了4起该类型案件,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开展监督,法院均裁定再审并改判。 在此基础上,该院对类案特征进行总结分析后,对前期搭建的法律监督模型进行了完善和改进,最终形成了山东省检察机关第5号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套取信用卡资金并转借他人类案监督模型》,该模型被山东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运用,为山东其他检察机关规范办理同类型检察监督案件提供了有效助力。借助大数据模型提升类案监督质效,山东检察机关实现了办理涉信用卡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的全覆盖。 2023年4月3日,莱州市检察院联合莱州市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莱州市支行及4家商业银行,召开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违法违规使用信用卡行为的联席会议。在联席会议上,检察机关就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的利用信用卡套现后出借他人、将信用卡贷款出借他人,以及将信用卡借他人透支使用等违法情形进行了介绍,并建议银行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加强风险监测。与会各银行也就信用卡业务的办理规范、风险防控、日常监管难点等进行了交流。 2023年4月3日,莱州市检察院联合莱州市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莱州市支行及4家商业银行,召开关于防范和查处违法违规使用信用卡行为联席会议。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合防范和查处违法使用信用卡行为长效工作机制,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银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维护好金融秩序。同时,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正确使用信用卡的知晓度,莱州市检察院多次联合当地银行,开展规范使用信用卡普法宣传活动,凝聚起防范和查处违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强大合力。 2023年10月25日,莱州市检察院与莱州市农商银行联合开展防集资诈骗、信用卡规范使用等集中普法宣传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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