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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长险短做”,保险代理人欺诈消费者,法院这么判——
编辑时间:2024/5/16

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前夕,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两名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因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投保人保险费10万元。判决作出后,朝阳法院向被告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5.16.png

2021年5月,47岁的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推销下,购买了一款理财型寿险。据王先生回忆,当时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告诉他,只要缴纳11万元,就可在合同签订时获得利息1万元,1年后合同到期,11万元本金会原数退还。签订合同时,王先生却发现合同上显示的缴费期间是10年,遂提出疑问。孟某再次向他保证,只要缴费1年合同就到期了,到期后会将本金全额退还,并解释称这是公司开展的新业务,叫“长险短做”。王先生信以为真,签订了保险合同,孟某当即给了王先生1年收益现金1万元。

一年后,王先生找保险公司询问到期退费事宜却被拒绝,工作人员称保单缴费期为10年,一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王先生认为,销售人员在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存在欺诈,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应诉时表示,王先生签订的是终身寿险合同,年缴保费11万元,缴费期限是10年。由于王先生仅缴费1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已处于失效状态,不同意撤销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投保的产品保单约定缴费期10年,每年需缴纳保险费1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94万余元。王某、孟某均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任销售总监,孟某受王某指示向王先生作出了仅需缴纳首年保费即可领取1万元收益,1年到期后11万元即可全额返还的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虽然二人与保险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作为保险代理人,其销售涉案产品本身未超出保险公司的授权,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承受。保险合同被撤销后,保险公司应退还王先生保费11万元,王先生亦需返还取得的收益1万元,二者相抵后,被告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10万元。王先生在看到保险合同后,仍盲目听信保险代理人的许诺,未尽到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法院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未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朝阳法院向被告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公司存在保险代理人签单管理不规范、私自转委托、回访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建议该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工作的管理,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保障回访机制的实效。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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