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您好!欢迎登录中报网!
今天是
媒体监督    
法眼观察
媒体曝光
深度报道
 本期排行
·最高法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涉及化
·杭州警方通报“网红遭人持刀抢劫”:嫌
·青海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张高社接受纪律审
·青海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张谦接受纪律审
·安徽省铜陵市政协原副主席徐强接受纪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
·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

  媒体监督
首页 ->  媒体监督   
万中选材 良知法官
编辑时间:2024/5/16

        作出这份伟大无罪判决的,是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南海区人民法院现院长万选才法官。最近这份无罪判决火爆了朋友圈!

         我们不仅能从该判决书中看到万法官敢于依法判被告人无罪的勇气和担当,还能从裁判说理中看到万法官的司法良知和专业水平!

        这起酒精明显超标的案件,万法官凭借自身过硬法学理论功底以刑法的第十三条"但书"部分做为裁判依据,依法依理的对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违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解决的是入罪限制,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案指南,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针对刑法所有的罪名,不能因为危险驾驶罪没有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就将其排除在外,否则就是对法律的突破,就是违法。从实践层面来看,也唯有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刑法才会有更强的威慑力。在社会效果方面,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5.16.png


5.162.png





5.163.png

5.164.png

5.165.png

5.166.png

5.167.png

5.168.png

5.169.png


         作出这样的判决确实需要极大的勇气,还要有一定的年纪和阅历,才敢有所作为。这样的刑事法官,可能会影响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绩效,但是维护了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了公平正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国民之福、国家之福!

          因为,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不仅是当事人个人和家庭的悲剧,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悲剧!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可能埋下安全隐患,都可能透支司法公信、侵蚀法治之基,都可能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份裁判的价值,极大地弘扬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超越成千上万次的法院系统自我的表扬和宣传!


 
 在线留言  点击查看

 

上一篇:“芒果TV”起诉“拦精灵”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胜诉
下一篇:“二折就是赔钱!”多家出版社为何一起说“不”

版权所有:中国渎职调查报 -联系电话:00852-65557188 -联系邮箱:2293394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