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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维权困境,不同的“提灯验”
编辑时间:2024/4/17

        近日有游客在四川成都一公司租赁用车1天后,归还验车时发现车辆大灯有微小划痕,商家不仅拒绝退还押金,坚持更换大灯,并要求游客承担更换配件费、误工费、折旧费等近7万元。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对该商家做出了行政处罚,商家退还了消费者押金。

  需要厘清的是,涉事公司被罚,并不仅仅因为“提灯验车”,而是被查出有其他违法行为。此前的“提灯验房”事件,其实也是如此。房东被行拘系因拿砖块砸人,“依法依规处置”也是因其房屋存在违建。至于引发争议的“提灯定损”,则以“经教育后退还赔偿金”而告终。

  现实生活中的不少纠纷,往往不会存在“提灯定损”之类的极端情节,但这些寻常普通的案件也常常很难引起舆论关注。如果再没有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和司法,受害者很可能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从“提灯验房”到“提灯验车”,寻求法律的帮助为什么并不是当事人的首选?为什么维权者不拿起法律武器?

  不同的“提灯验×”可能有着相同的维权困境:一方面,对多数人而言,打官司的时间成本、误工成本、交通成本等等,都是“不能承受之重”,甚至还可能产生不少“间接损失”。另一方面,还因为一些违法行为成本过低,而法律惩戒手段有限。一些维权方投入的各项成本加上消耗的公共资源,要远远超出败诉方成本。

  能否由败诉方来承担维权方必要的维权成本?这一解题路径或许可以予以考虑。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有专业人士指出,可以考虑将维权方所投入的必要成本纳入到赔偿范畴里,因不法者而被过度占用、滥用的司法资源等公共资源,也应该由有关违法行为人合理分摊。

  无论如何,纠纷案件在“调解”“教育”之外,要构建起更加通畅、精准、有力的维权渠道。让守法的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让作恶的人害怕登上被告席,个体权益才能得到更好保护。否则,按下葫芦浮起瓢,收拾了“提灯验车”,也难保还有下一个“提灯验×”或其他变种。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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