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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雅贿”金额如何认定?
编辑时间:2014/12/17

  倪发科的玉石雅贿到底值多少钱

  司法机关公开的玉石,以和田玉居多,又不乏籽料和水头较为通透的老物件,可见行贿者为寻找这些东西确实煞费苦心。

  “雅贿”之所盛行,一为显示其贿赂方式的高端细腻,二也蕴藏着其贿赂方式的暗度陈仓。仅就倪发科这关,这贿里的一去一来,几乎寻不到痕迹与把柄。受贿房产豪车,登记部门必定留下马脚,不论用哪个三姑六婆都难逃干系;受贿现金,银行势必也被人监管,身居高位怎能不胆战心惊;唯有这玉石,收下了也不露痕迹,买方卖方都可高枕无忧。可玉石毕竟不是货币等价物,无法在市面上兑换现金,有时候估其价格来,可大可小,真是一件难“把玩”的事儿。

  至于司法机关公开的玉石,以和田玉居多,又不乏籽料和水头较为通透的老物件,可见行贿者为寻找这些东西确实煞费苦心。即便如此,单独一件的价格还是很难估算,除非司法机关比对当期市面的平均价格来做定论,毕竟影响玉石价格的因素有很多。

  其一是料种,指的是玉石产出的基本环境。这里头,部分料子是从整块石料上卸下的,而大块石料一般都经公盘拍卖所得,有时小块的价格甚至会超过大块,因此具体多少,很难定论。

  其二是雕工。好马配好鞍,好玉配巧钻。拿广东一带普通的玉雕师傅为例,三年前一件巴掌大的雕件工费就已突破千元;要是出自大师之手,则更是价值连城。从公开的几件作品来看,倪发科的“收藏”还未看到真正大师之作。倘若有,那么最终估价将会更为复杂,照市面价格小则百万,大则上亿。具体还要看邀请的专家们如何判断。

  其三是背景。除去新玉,老玉也十分走俏。更不用说世代相传的老物件,或是某位名人佩戴过的玉佩首饰。这些捆绑着文化价值的东西几近无价,大多又都是私人收藏,很难在市面流通。除非通过特殊关系,熟人相托,或是名人典当救急,否则一般不会流入他人之手。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真正大量的珍奇玉石还未现身,估价将会是很漫长的过程,且得出的总价一般只会偏低不会偏高。价值和价格是两码事,何况中间还掺杂着那么多的权钱交易,虚晃哄抬,更别说还有多少“赃物”的原主早已树倒猢狲散,无处对证了。

  也难怪玉石这个行业充满了神秘感与档次感,更难怪这个行业的大多精品基本都有价无市。话说回来,倪发科究竟爱玉不爱,如今也只有他自己明白了。其间答案,耐人寻味。

  □尧远(文化产业管理博士)

  “雅贿”物品价格认定亟待规范

  对于“雅贿”物品价格如何认定,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加以规定,既要考虑到这些物品实际购买价格、鉴定价格等客观因素,也要考虑到受贿人收受时主观认定的价格。

  “雅贿”尽管是用工艺品、艺术品之类的“高雅东西”来掩饰金钱的铜臭味,但并未改变其权钱交易的本质,像倪发科收受玉石,“回报”是帮人低价购买探矿权。“雅贿”同样损害了国家工作机关的廉洁性,“雅贿”也是受贿,这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目前,关于“雅贿”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是,如何来认定这些工艺品的受贿金额?因为玉石、字画等物品真假难辨,估价在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地方也不尽相同。而且在行、受贿当时,各人对于这些物品真假性和价值认识也不一样。比如,就字画而言,有的行贿人将本是赝品的一件假画误以为真画送与受贿人,受贿人也以真画收受;有的行贿人将本是很贵重的字画,当做比实际价格低许多的一般字画送与受贿人,且受贿人也以为是一般字画;也有的行贿人仅支付了一般字画的价格买来了实际上很贵重的字画,送给受贿人,受贿人也以为是一般字画收下。那么,在案发后,如何认定受贿人的受贿金额就存在较大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物品通常以鉴定价格来计算犯罪金额,但是鉴定真伪与价格是千差万别。比如文强案中,对于一幅画,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高达364.12万元,但国家文物部门认定该画是赝品,最终该画没有计入犯罪金额。也有些地方以发票价格或者实际购买价格来计算犯罪金额,但是,发票价、实际价格与鉴定价也往往不一致。例如,在成都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行贿人送给黄某的金镶玉佛购买发票价58000元,鉴定价35000元,行贿人行贿时给黄某提供的发票价格为980元,法院最终认定这一犯罪金额为980元。

  那么,对于“雅贿”的物品,到底是以实际购买的价格为准,还是鉴定的价格,抑或是受贿人主观认为的价格、发票上的价格呢?各地的做法不一,这导致了对“雅贿”的打击不力和法制的不统一。媒体报道,安徽曾有纪委干部就称,在违纪案件查处中,对于当事人收受的名人字画、文玩物品一般不列入受贿金额中,除非涉及数量巨大且有直接明确的价格记录。

  因此,对于“雅贿”物品价格如何认定,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加以规定,既要考虑到这些物品实际购买价格、鉴定价格等客观因素,也要考虑到受贿人收受时主观认定的价格。同时,对于鉴定机构资质与异议程序也要进行规范,不能让某些官员利用“雅贿”存在的“黑洞”而逃避打击,也不因此加重他们的罪行,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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