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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税收法定”一个明确时间表
编辑时间: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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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12月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做出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12月23日《新京报》)

民众向政府纳税,政府用税收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政府与民众之间最重要、最本质的关系。显然,因为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即“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是国际通行原则,我国《立法法》也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实际上给“税收法定”提供了法理依据。

但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均以国务院出台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征税由政府说了算,弊端多多,这从前不久成品油消费税两次上调即可见一斑。

有关部门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而有关方面这样做的依据,是《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可是从情理的角度讲,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涉及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岂能想调就调、想调多少就调多少?符合税收法规却不符合情理,这一矛盾和尴尬,正是缘于消费税并非“法定”——如果消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那么其税率的调整就不大可能“由国务院决定”。

实际上,“税收法定”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已经达成广泛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而“税收法定”无疑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体现;今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明确表示,“全国人大将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随后表示,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稅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税收法定”的共识已经达成,而且“路线图”已经明确——一是将目前的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二是今后开征新税种须经全国人大立法,即“老税老办法、新税新办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目前所缺少的是具体的时间表和雷厉风行的行动。

“税收法定”的实质,就是把政府征税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在这个意义上,立法法修订拟将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权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税率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向“税收法定”原则又迈进了一步。我们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同时希望“税收法定”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让这一原则早日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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