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出新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已初步构建起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理念进一步统一,会商指导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进一步精准,社会治理效果进一步深化。当然,在工作中还面临一些问题亟待优化,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有待充分发挥、“监督—配合”尺度与边界有待精准把握、侦查监督的权威性和刚性有待加强、侦监协作的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由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进一步推进侦监协作规范化、实质化、长效化运行。 精准把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处于侦查监督的“前端”位置,有效发挥其在理念传导、政策贯彻方面的优势,促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达成共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沟通联系的窗口作用,依托公安机关信息平台,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定期开展研判会商,推动侦监协作落实见效。 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督协作质效。一是完善沟通联络机制。检警及时通报刑事立案及重大案件办理等有关情况。同时,就侦查取证、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就平时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法律适用分歧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二是健全刑事案件衔接、咨询与提前介入机制。根据公安机关的商请,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可以就一般案件、类案的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接受咨询、提出意见。还要完善相关介入手续、原则与方式,做到引导与监督并重。三是健全信息共享配套机制。从长远目标出发,建议深化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的建设及应用,推动检警办案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实时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短期内可适度开放检察官浏览公安机关相关系统的权限,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当然,为确保安全保密,双方要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商定数据开放权限。四是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集检察官、公安民警召开联席会议,对双方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分歧问题进行探讨,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加强类案指导,对公安机关所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及突发案件共同分析研判,凝聚办案合力。五是健全完善调查核实机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享有调查核实权。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应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及其与检察侦查权的衔接,明确调查核实的方式、后果,构建完善的检察监督制约体系,切实增强侦查监督刚性。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函件后,应及时向检察机关介绍案件办理情况,并为检察机关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视情采取书面处置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确保监督刚性。六是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要加强人员保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巡回派驻、线上协助等运行模式。提升人员素能,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交流座谈等方式,引导干警持续学习、相互借鉴,充实侦查监督业务知识。 推动大数据协同办案,推进“数字检察”应用。在共享数据信息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设定工作目标,探索适合检察实践的数据运用方式,提高检察人员主动运用检察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技术调取证据、开展案件审查的能力。建立信息互联通道,及时总结提炼数据需求和碰撞方向,构建法律监督数字模型,通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系统进行大数据筛查、碰撞,深入发掘异常监督点,从中发现社会治理共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建设,促进从个别、偶发、人工监督向全面、系统、智能监督转变。 增强监督刚性,保障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实效。一是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赋予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更强的法律效力,在监督文书发出后,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规定进一步的监督措施,以施加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保证监督目的实现。二是增强监督合力。将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的回复整改情况,定期向党委、政法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报。对因侦查人员未按照检察机关意见调取证据或存在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导致案件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建议公安机关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指标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建议调整完善相应考核指标要素,加强不同机关考核评价体系的沟通协调,建立统一的司法共同体考核评价体系。党委、政府设定考核评价体系时要及时和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听取两机关对涉及其工作职责以及关联工作的相关指标设定意见,动态调整相关指标,最终探索建立以统一司法共同体为基础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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