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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禁令”能否堵住国企高管职务消费黑洞?
编辑时间:2013/1/9


 “12条禁令”能否堵住国企高管职务消费黑洞?--反腐倡廉
 
  由于制度约束乏力,职务消费成为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假公济私、铺张浪费的温床,国企高管腐败案数量近年来更是呈上升趋势。据新华社5月8日报道,日前,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12条禁令”。

  新政出台后社会反响并不大

  相对于以往规范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此次四部门用非常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可谓一大亮点。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列出12条职务消费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涉及超标准、豪华、高档消费;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装修、保健、商业保险、培训费等费用;利用职务转移职务消费支出;虚列费用,套取现金等行为。

  《暂行办法》还要求企业自身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等制度由企业制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这些措施既弥补了职务消费项目难以列举、标准难以掌握等欠缺,又可促使企业职务消费项目和支出标准的明朗化,是当前破解职务消费难题的最佳选择。”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说。

  但从舆论反应来看,“12条禁令”出台后并未在媒体和公众中激起强烈反响。记者浏览几大门户网站,仅在一家网站的首页看到相关信息。而且稍后,这家网站就将其从首页撤下。这些有限的信息呈现,使“新政”少有人关注。

  为何新政甫出即遭“冷遇”?“老百姓对治理腐败的认知,主要不是对于立法的期望,而是对于严格执法的渴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郝建臻博士表示。(高斌)

  针对国企高管职务消费的原则性规定早已有之。中共中央于2010年初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而在这之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7月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6年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若再往前追溯,还有很多。“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郝建臻说。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田湘波认为:“制定了很多制度,但有关方面执行乏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腐败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新规定自然不会在社会上产生太大的反响。”

  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缘何难以监督

  “公私利益不分是产生职务消费腐败的罪魁祸首。”田湘波表示,尽管我国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规定很多,但公私利益边界规定得十分模糊,所以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郝建臻认为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之所以难以监督,首先是由于观念方面的“模糊度”使得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往往具有隐性特征。“在许多人眼里,既然是职务消费,当然应该由‘公家’买单。”郝建臻表示,如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装饰办公场所,添置办公用品,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但一些职务消费行为表面上的合法掩盖了实质上的不正当、不理性,甚至非法和违法。

  法规制度方面对职务消费的规范与治理也具有一定的“灰度”。“以往的法规制度侧重于对以权谋私行为的治理,而对于表面上以权谋‘公’实则以权谋私的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郝建臻表示。

  受访专家还指出,《暂行办法》规定的许多禁止性条款,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职务消费”的范畴。比如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等等。

  “这些都是私人消费项目,与公共权力行使无关,不属于‘职务消费’范围,本来就应由国企高管个人负责,而不应由企业买单。”郝建臻对记者说。

  重要的是加大执行力度,真正把规定落到实处

  在受访专家看来,解决国企高管职务消费中的腐败问题,关键是要严格执行制度,做到违法必究,真正建立起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

  “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只有这样,法规制度才不会成为花瓶,而是具有实实在在权威性和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郝建臻表示,“否则,所谓的法规制度仅具有劝告、倡导的作用,而不会真正得到刚性实施。”

  田湘波认为,要防止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腐败,首先,从思想上应有区分公私利益的意识,然后,从宪法、刑法、反腐败法、公务员法、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道德规范等方面全方位规制,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分开,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职务消费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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