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十巡视组向中科院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中科院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方面违纪违法问题比较突出(11月4日《西安日报》)。
最近,教育部通报的浙江大学原教授陈英旭利用关联公司贪污945万余元案等4起科研经费使用违规违纪案件,将科研经费腐败再次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数据显示:我国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其余流失在项目之外。如何治理科研经费腐败?大多数人认为,应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经费管理监督,以制度“管人”“管事”。而一些科研人员则认为,僵化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违反了科研规律,严重不适应科技创新,迫使科技人员弄虚作假,“逼良为娼”增加了项目负责人违法犯罪风险。
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居然有如此截然相反的看法,不由让人纳闷:究竟什么是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呢?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在北大法宝以“科学”或“科研”分别加“基金”“资金”“经费”交叉检索,共检索到近300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仅2014年,就有《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13项国家级规定出台。
这些规定以“办法”“规定”“意见”“方案”等形式出现,多服务于某一具体的科研项目,如国家体育总局的《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的《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主体有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体现出政出多门的特征:比如科研经费的开支科目比例,有的规定了提取比例,而有的则没有;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上限也不尽相同;有的将科研项目的决算分为年度、中期和结题决算三个层次,有的只要求中期与结题两个层次,有的仅进行结题决算;结余的科研经费有的留在依托单位,有的全部上缴,有的部分留在依托单位,部分上缴。
近年来,科研经费投入的增加客观上要求加强经费管理,可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又相对缺乏,为此,一些地方试图以更细化的量化规定遏制科研腐败,较为常见的是严格规定各项开支项目比例和上限。这种做法不仅未能预防腐败,反而出现了“打醋的钱不能用来打酱油”现象,助长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造假之风,为一些科研工作者夹带私货打开了方便之门,科研经费管理似乎走入了“法律更多而秩序更乱”的困境。
科研经费反腐面临的最急迫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不是将更多的原则和规则写进法律条款,而是尽快将各种“零散”的规定“打包”,剔除法规打架、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并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实现法律规定的原则和价值,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真正适应科研规律,促进科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