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丁镇宽,因涉嫌受贿134万元被提起公诉。昨天,市二中院受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3年至2003年间,丁镇宽先后分别利用担任北京炼焦化学厂副厂长、总经济师及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委员,主管原材料采购、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务便利,为杨某向北京炼焦化学厂销售煤炭、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生产经营提供帮助,收受了杨某一套价值59万余元的房产,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差额为41万余元。
2007年至2009年间,丁镇宽利用担任市安监局副局长、主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中油房山燕宾油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帮助,收受刘某以34万余元为其女儿购买的汽车一辆。
公诉机关认为,丁镇宽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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