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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别被贪官“伪自首”蒙蔽
编辑时间:2013/1/9

  受贿24万元判十年,受贿170万元判十年半,受贿数量相差140多万元,量刑几乎一致。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法官撰文探讨宽严相济政策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认为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幅度不宜一刀切。文章还透露,广州中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审理的贪污受贿一审案件中,每年的自首率都在六成左右。

  近年来,我国贪官自首率不断提高,这说明越来越多的贪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贪污腐败应该减少了。可是事实上,我国当前每年查处的腐败案件并没有大幅度减少,甚至还有所增加。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怪圈?恐怕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贪官不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自首,而是为了减轻处罚才这么做。说得直白点,就是“伪自首”。对于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也注意到了。200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防止滥用“自首”、“立功”等放纵贪官。

  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规定,但是“自首”还是被有些贪官利用。平时大贪特贪,当知道被办案机关发现,在被调查时就承认自己的腐败行为,从而被认定为自首,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有的地方出于挽救之情,对一些在立案或采取“双规”、“双指”措施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的贪官,大多给予了自首情节的认定。

  其实,“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针对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就明确指出:“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因此,我们在反腐败策略上,一方面应采取措施督促腐败官员积极投案自首。另一方面要严防“伪自首”,严格执行《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

  贪官之所以腐败,其实很多时候是存在侥幸心理,他们不会轻易地自首。因此,我们不要被他们的“伪自首”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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