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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压力下的司法公正更珍贵
编辑时间:2014/12/17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12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已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呼格案备受社会关注,及时纠正错案和追诉真凶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昨天,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高院宣布为“无罪”,错案得以纠正。接下来,反思错案、进行国家赔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是必须做好的善后之事,这既是对蒙冤者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救赎。

  错案被纠正之后追诉疑似真凶,本来不该有什么特别,但呼格案受关注的程度非比寻常,在舆论的聚光灯下,司法人员面临的考验也非比寻常。在舆论高度关注下,公正是不是就必然没问题?显然,答案不会是绝对的。

  对呼格案而言,舆论的影响不小。回头看看,呼格案当年办案情况的一些报道基本突破了法治底线,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冤案的制造。如今,在舆论的监督下,案件18年后终于重审并得以纠正。由此可见,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从我国司法改革所处的特殊环境来看,舆论对防止司法腐败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保持中立态度,同时排除自身以及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在“4·9”案接下来的办理中,在巨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司法人员能否保持“动作不变形”,是个新的考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其中就有一句:“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可见这一问题已经引起高层重视。

  社会舆论与司法应该是良性互动的。就新闻媒体而言,关注和监督司法办案义不容辞,但不能搞舆论审判;就司法办案而言,司法机关对于舆论反映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但是在具体办案时就要把一切抛到脑后,用法律的唯一红线衡量是非曲直。

  舆论压力下的司法公正更珍贵。在聚光灯下,一次高质量的司法办案,能充分把公正司法的正面效应展示给公众。

  笔者期待,司法人员在追诉呼格案疑似真凶的时候,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不要受到外界的干扰,高标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范性要求,以扎实的工作、规范的程序确保办案质量。同时也期待,舆论在关注呼格案乃至今后别的案件的时候,多一分法治理性,少一分非理性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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