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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渎职犯罪收受贿赂应数罪并罚
编辑时间:2013/1/9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情况。据了解,《解释(一)》解决了现行法律对于渎职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较多的问题,从中传递出国家严惩渎职犯罪的决心。该解释将于明天起正式施行。

  《解释(一)》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条第一款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定罪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造成伤亡达到前款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解释(一)》首次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事实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此外,《解释(一)》还明确了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予以从严惩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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