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抬头为“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引发网络关注,内文显示平凉市静宁县某小学校长张隆基强奸、当众猥亵多名学生,于11月7日被执行死刑。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1月11日,当地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此布告确系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发,该院此前曾审理此案。
据平凉中院布告,张隆基,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大学文化。2010年至2019年6月,其在静宁县某小学历任教导主任、校长兼教师期间,通过体罚等手段,对缺乏性防卫能力的小学生形成精神挟制,利用讲解习题、学生交作业等机会,在其宿舍内多次对5名时年8至12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在教室内当众或在其宿舍里,多次对17名时年8至14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平凉中院依法判决张隆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件宣判后,张隆基曾提出上诉,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死刑原判,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强奸、猥亵儿童犯张隆基死刑。今年11月7日,平凉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张隆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节恶劣的,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申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惩处的司法理念,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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