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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宽职业病目录,更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编辑时间:2024/5/6

        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的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时更新职业病目录,成为本次宣传周的热议话题。有专业人士呼吁,应适时、灵活、适度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关注新职业、新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虽然很多打工人开玩笑说自己的颈椎病、腰椎间盘膨出、“鼠标手”,乃至体重超标是“职业病”,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有严谨的内含和外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以及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定义,职业病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此之上,《职业病分类与目录》又具体规定了哪些疾病构成职业病。所以,判定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疾病与职业活动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该疾病属于《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的一种。

  直白地说,职业病目录没有及时更新,纳入新的生产环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所导致的职业性疾病,劳动者就难以启动职业病的鉴定和维权,这是一桩很严肃的事。

  首先,职业病本身具有潜伏期长、积累期长的特征,所以需要根据新的生产工艺、生产材料的变化而提前考虑。例如有专家指出,电磁辐射、非电离辐射等物理因素的危害逐渐显现,新兴行业如生物医药、基因编辑等,或使劳动者接触到新型生物危害因素,如病毒、细菌等,这些应该被考虑及时纳入职业病目录。

  其次,及时整理不同规范中对职业病界定不统一的问题,还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从宽准入。相关规定里的一字之差,都可能决定着劳动者有不同的职业健康权益。比如,吸入二氯甲烷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进而导致头晕头疼,然而,二氯甲烷虽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里,可它所造成的神经系统损害并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这类界定差异,应当得到完善。

  第三,及时更新职业病目录,有助于提升职业病救济的便捷性。虽然,职业病的救济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畴,流程却比普通工伤认定更复杂:要先鉴定为职业病,再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职业病认定的时间间隔较长,如果职业病目录更新晚了,就会导致劳动者可能是在已经离职很久之后,或者相关企业已经解散后才能维权,事实上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第四,建议柔性扩宽职业病范畴,适当增加开放性条款。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共有10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但是前述的4项开放性条款只针对尘肺病、皮肤病 、化学中毒和放射性损伤类疾病而言,对于其他职业病类别则采用封闭式的列举方式予以确定,对于未明确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则不能认定为职业病。“封闭式列举”职业病,就难免对个案造成“挂一漏万”的遗憾——因为职业环境引发的疾病,而且几乎可以排除是因为生活等原因而造成的疾病,却因为没被记录职业病目录而无法认定,对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及时扩宽职业病目录,增加开放性条款,让职业病保障跟上时代,才能更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劳动者维权也才更有底气。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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